约》)以及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和,“著作权”和“版权”在概念上差别也在缩小。不过,版权制度与著作权制度的诧异毕竟没有消失。
顺便说一句,华国的法律主要是从rb“借鉴”过来的,而rb又是接受的德国法律体系,而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华国虽然在《著作权法》上面规定了“著作权”和“版权”系同义词,但是在叙述时还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使用“著作权”的说法。
《世界版权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该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在香江取得版权的作品,必须是由“具资格的人”创作的,“具资格的人”即和香江有关系的人。具体地说,一是指在整个作品的创作期间或绝大部分期间,作者为英国人,或者为香江或实施英国版权法任何地区的居民;二是指在香江、英国或实施英国版权法的地区首次发表作品的人。另外,属于所谓“国际版权”的作品,也可取得香江的版权。根据1979年枢密院版权(国际公约)令的第三段,凡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或者《世界版权公约》有关的国家的作品,其版权在香江均受保护。
知道前世华国版权之乱的林孝言,早在刚来到这个时代的时候,去读书馆略微了解了一下,他也怕某一天跟原作者撞车!他不怕别人抄他的,就怕别人说他抄别人的,搞原创他根本不是那块料,能有今天的局面全靠庞大记忆库的抄袭。万一哪天因为版权问题跟别人对簿公堂,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绝对是毁灭级的,多米诺骨牌雪崩效应之下,他恐怕连个渣都剩不下。
在互联网没有普及的今天,北半球如何知道南半球唱了什么歌?所以他一点不担心街头卖艺时被别人摘了桃子,只要他敢用作商业用途,等将来有机会非告的他倾家荡产!这也是他在公共场合疯狂唱未来歌曲的原因,哪怕将来打官司,他也有证据证明这是他在1979年的香江街头就表演过的,以时间线论,要抄袭也是你抄袭我的!
说回唱片录制的问题,林孝言度过初次接触录音室的新鲜感与兴奋感后,就被折磨的苦不堪言!前世听人家说歌手录音室唱的好,不代表现场唱的好,现场唱不好的时候,就只能拿录音室版本弄假唱了!他起初还以为是百万级调音师的功劳,毕竟前世有一个“你与歌手只差一个百万级别的调音师”的梗,可他做梦也没想到,录歌就是一个重复重复再重复的过程,跟专业调音师一毛钱关系没有!他录制第一首歌的时候,就被整整卡了一个星期!
郑东汉从头跟到尾,天天亲自在录音室坐镇,连日常工作都不管了。带上耳麦让林孝言把一首歌一遍一遍的唱,然后拆解成一句一句的唱,林孝言刚录好一首,郑东汉就说不够完美,某句某处唱的哪出了问题,重录!
不行!发音有问题,重录!
不行,音准不达标,重录!
不行,感情不够饱满,重录!
重录!重录!重录!重录!重录!
天可怜见,让一个人连着唱一首歌十几、二十几遍,哪怕它再是天籁,也保证你有一种生不如死的感觉,更何况是这种天天只唱一首的情况!现在的林孝言一听见伴奏就想吐,可郑东汉也是为了对他的唱片认真负责,他一句抱怨的话也说不出来,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