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之间斗争的一大主题。然而,因受现行秩序的框定,发展中国家很难在体系内对既存的制度进行实质性改造,故中国只能针对其中仍然存在的南北国家间不公平不合理的收益分配状况,支持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诉求更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应该说,这样的改进虽然突破了“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在贫富国家之间一体适用的状况,但并未改变该基本逻辑本身,就其性质而言,仍然只是谋求该基本逻辑适用的一种例外情形。时至当下,中国大力倡导并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延续“体系内改进者”原有角色的同时,又开始逐步获得了“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后者集中体现在中国推动和引领构建的“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之中。中国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意味着要以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对发达国家主导的现行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本身进行改造,而不像扮演“体系内改进者”原角色那样,只是谋求该基本逻辑之适用对发展国家形成一种有利的例外情形。“体系内改进者”原角色和“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的叠加,使得当下中国渐成一个“跨体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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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参与现行国际经济秩序重构或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学界已多有研究,但很少清晰地区分中国在体系内和体系外扮演的两种不同角色。有鉴于此,本文首先提出中国作为一个“跨体系国家”的概念,然后以国际经济秩序构建依循的基本逻辑或基本准则为主线,引入“体系内改进者”和“体系外变革者”的类型化方法,选择与“体系内改进者”相比对的视角,体察中国获得“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的缘由,论证中国成为该新角色的实践,并厘清中国扮演该新角色的寓意等。无疑,结合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阐明中国发挥“体系外变革者”作用所蕴含的义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显然,“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已是大势所趋。这不仅事关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而且事关给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不仅事关对发展制高点的争夺,而且事关各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当下美国等西方国家视中国为战略竞争或制度竞争对手的情形下,中国在体系外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建,以此探索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的新模式,将与西方国家主导的现行国际经济体系形成越来越明显的制度竞争态势。缘此,以“一带一路”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为主要研究对象,阐释中国发挥“体系外变革者”作用的机理,同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之缘起与“一带一路”倡议
2013年,中国正式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主要途径是构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伙伴关系;而伙伴之间新型国际关系的构建,其核心是实现互利共赢。不言而喻,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提出,乃是中国以一个大国的站位,放眼全人类和平与发展之大计。由此,对于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中国主张国家间互为合作伙伴,以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其意应解读为,“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具体而言,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具有内涵上的根本性和外延上的普适性之特征,构成对发达国家视其他国家为竞争对手,以致主张相互间需适用“实力界定收益”旧有逻辑本身所进行的一种修正。
一则,互利共赢基本准则具有内涵上的根本性特征。观其深意,该基本准则显然不是主张各国完全依自身经济实力的强弱决定其可得收益的大小,即追求自身利益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