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明纪律规范档案“建、管、用”各个环节,将真抓真管、严抓严管、常抓常管、全程监督落到实处。严明“建”的职责,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严肃填写,严格审核,确保归档材料的真实准确。严肃“管”的纪律,对档案的接收、保管、转递等管理环节,要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制度规定、亮明红线警示。严格“用”的程序,要明确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要求、范围和程序,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范围、内容和问题处理等进行规范,全面落实中央“凡提四必”要求。严抓监督惩处,要建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等作出规定。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中组发〔2015〕23号)指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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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