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侵华夏期间担任日本政府的外相一职,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军事指挥官,不负责也不指挥入侵华夏的日军部队进行作战。
但广田弘毅在金陵大屠杀期间担任日本政府的外务大臣,由于职务上的原因,当日本军队进入华夏的金陵城后,在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到一九三八年的二月这段时间,在华夏的金陵城施行了震惊世界骇人听闻的暴行时,广田弘毅作为日本政府的外务大臣应该立即接到日军部队在金陵关于这类暴行的报告。
由于日军部队的这些犯罪行为施行的范围如此之广,发生的时间又是如此之长,广田弘毅本人认为报告是可信的,也曾将这项问题咨询照会日本政府的陆军省。
广田弘毅当时从日本政府的陆军省得到保证,说日军部队在金陵的这种暴行将会停止,但是,在日本政府的陆军省做出停止暴行的保证之后的至少一个月时间中,仍有日军部队在金陵城有关于暴行的报告。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广田弘毅犯有罪状第五十五项,也就是“故意或者怠忽职责而没有能够采取足够的措施来阻止日军在华夏金陵城的暴行”。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审判中所展示的证据,最后认为:“根据本法庭的意见,广田弘毅没有在日本政府的内阁会议上主张立即采取措施命令日军部队停止在金陵城的暴行,以及广田弘毅没有采取其他可能的任何措施来停止日军在金陵城的暴行,这是广田弘毅对本身义务的怠忽,广田弘毅明知日本陆军省的上述保证没有实行,并且日军在华夏的金陵城中每天都进行着成千的杀人、强奸妇女,以及其他暴行,而广田弘毅却以日本陆军省提出的保证为满足,广田弘毅的怠忽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于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指挥官刑事责任原则认定广田弘毅犯有战争罪,并根据已经确认广田弘毅成立的三项罪状判处其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