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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五莲县街头镇迟家庄村的历史和传说(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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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孝祠、节孝碑、节孝坊等。节孝碑和节孝牌坊都是为表彰节孝妇女而建的,但牌坊一般是跨路而建,可以行人,而节孝碑是建在路的旁边,方便行人和瞻仰。至清代在各省、府、州、县均建节孝祠一所,祠外建大坊﹐凡节孝妇女由官府奏准旌表的都入祀其上﹐春秋致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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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孝碑”还有“节孝坊”是以朝廷名义为褒扬守节妇女而立的。旧时代称年青时死了丈夫包括未婚夫终老不再改嫁的妇女为“节妇”。理学大师程颐的名言“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被奉为最高妇德,明太祖朱元璋制定了褒扬节妇的条规,“令巡方各省巡按御史督学各省现学道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见《明史.列女传》。

朝廷大力倡导,文士推波助澜,大写其颂扬节妇诗文,“国制所褒,志乘地方志所录,与夫里巷所称道”。清朝时由“钦差提督学政”按期汇总各州县的“节烈妇女”,呈报中央礼部,核准后,以皇帝的名义予以褒扬,皆准入祀州县城里的“节孝祠”。并选一些名门出身或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官府资助立碑或建坊,而碑主或坊主称“某某某之妻某氏”。

清人俞樾十六卷本《右台仙馆笔记》卷三认为:“盖女子奉父母之命,以身事人,不负其夫,即是不负其父母,故节即孝也。”也就是说,古代女子承担起了家庭结构的一部分责任,在丈夫去世后独撑家庭,抚子养公姑,使得该家庭香火不绝。民国八年台湾省彰化县人吴德功编纂的《彰化节孝册》对“节孝”概念也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妇人嫁后,夫死殉死者曰烈妇。未过门闻夫死而守节至六年者曰节妇,身故始可报请旌表。若现存节孝妇,守至五十岁始可报请旌表。但凡节妇或养公姑育子,使夫祀不绝,故谓之孝。”

孝贞节烈的含义是夫亡不嫁,从一而终的“节妇”;丈夫死后,以死尽节的“烈妇”;未婚夫死不嫁他人的“望门寡”,即“贞女”;还有未出嫁男方死亡以自杀表明贞节的“烈女”,“孝”也指不少处女未婚殉聘夫或终身不嫁。

在姓氏前冠以“节孝”二字,对明清女性来说是最大的褒奖。清代女性节孝文化发展到顶峰,尤其是在乾隆朝及其以后全力支持和保护守节妇女,中央旌表制度日益完善,地方表彰制度在法律上得以明确,最终使得女性的贞节观念趋向宗教化。

每年地方绅耆,族长、保甲长都要向官府公举节妇烈女,各级官府都要给予表彰。清代时,京师、省府、州县各自修建“节孝祠”,矗立大牌坊。被旌表的妇女题名坊上,死后设位祠中,春秋致祭。并由官府发给三十两“坊银”,由本家为其建坊。节烈事迹特别突出的,皇帝还亲自“御赐诗章匾额缎匹”。节妇烈女名字列入正史和地方志。

家乡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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