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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章 讯问用证方法的最新发展(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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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做了相关的实证实验,以证实该种技术的可行性:研究人员先对195名被试者(女129名,男66名)进行实验,通过三种出示证据模型,来测试揭露谎言的有效性。第一种模式为“在审讯开始,被试者自由陈述之前,出示证据”,第二种模式为“在被试者自由陈述之后,出示证据”,第三种模式为“通过由A至D级的方式逐级出示证据”。经过研究结果表明,第三种逐级出示证据的模式更为有效,而第一种与第二种模式在效果上差异不大。3

也有学者将这种逐级出示证据的模式,称之为“滴注式”用证方法(“drip feed”),其认为:

与提前及推迟披露(事实)的技巧相比,一些假设被制定成关于渐进式披露技巧的潜在优势。第一,相比提前披露的技巧,渐进式及推迟的技巧都会增强没有经验的观察者对欺骗的识别效能;第二,相较于推迟的技巧,虽然都有助于识别欺骗,但渐进的技巧更能增强效能。比起提前披露的情形,渐进及推迟披露都能提高发现欺骗的准确性。然而,在推迟的情形下,效能提升是适度的(4%),而渐进式技巧提高了16% 的识别欺骗的效能。4

三、新型讯问用证方法对于我国实务的启示

无论是SUE技术还是“滴注式”用证方法,皆认可采取逐级用证的方法会比直接使用证据更具有效果,也更容易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因此,我国审讯实务中,也可以采取该种方法以进行试验,从而促使更为有效地在审讯中突破口供,获取证据。

(一)根据案情,设计不同层级的问题

以上述李某入室盗窃案为例,笔者设计了A至D四级提问顺序,通过不断增强证据来源可靠性与精确性,来击破犯罪嫌疑人构筑的谎言堤坝。但实际上任何问题、任何证据皆可以根据内容的不同,设计多种层级的提问顺序,多种组合与排列,以达到揭谎效果。

(二)自由陈述在前,证据出示在后

证据的出示应当放置于犯罪嫌疑人陈述犯罪事实之后,这样的好处在于犯罪嫌疑人在不了解讯问人员掌握多少证据的情况下,会有意地建立防御体系,增加说谎概率,构筑谎言堤坝。而在自由陈述之后,讯问人员根据自由陈述的内容,可有游刃有余地设计提问方式,留有余地地选择使用证据的时机。

(三)避免直接出示证据,应当逐级出示

讯问人员应当避免直接展示手中所掌握的证据,而是应当根据设计好的提问层级,逐步向犯罪嫌疑人展示,这一点在前文已经通过大量的研究论证了其合理性,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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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余论:非法用证与合理用证的界限

国外关于讯问用证方法的最新理论成果,给予了我们一定的启示,那就是通过逐步展示证据以达到讯问的最佳效果。但是,使用证据也应当遵循法律的规范,如果侦查人员并不掌握任何证据,而假装自己掌握了一切证据,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表示了自己拥有证据,这是否构成了刑事诉讼法中的“欺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根据该条的规定,“欺骗”属于一种禁止性的讯问方法。

针对《刑事诉讼法》的讯问“禁止性规定”中的“威胁、引诱、欺骗”,国内诸多学者认为该项规定过于严格,应当有所放宽。因为讯问活动本身就是属于一种极为封闭、隔绝的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处于该种环境之下,内心所产生的畏惧与恐慌是不可避免的,因而难以保障每个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自如地进行自愿性供述,除了那些真诚悔罪、希望可以得到轻判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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