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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章 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的理论审思与实践进路(3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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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这样就导致监察委员会的政治地位实际上高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难以形成平衡的互相制约关系,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制约主要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在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环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无法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这样就导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难以对监察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督。

其三,就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而言,尽管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利于发挥外部各级各类社会力量对监察委员会监督的优势,但由于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都属于非执政权或国家权力监督,因而相较而言,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均存在专业性不足、权威性不足的弊端,既无法凭借专业知识对监察委员会开展专业监督,也无法运用权力资源对监察委员会开展“硬碰硬”的监督。

其四,就监察委员会自我监督而言,尽管监察委员会自我监督具有熟悉情况、专业性强等优势,但监察委员会自我监督不可避免具有自我监督的一般性弊端,如内部监督主体缺乏相对独立性,难以开展监督;内部权力分工不平衡,不敢开展监督;内部监督意识不强,“不愿”开展监督等。正如有学者指出:“由于内部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同事,各种关系、人情错综复杂,极易影响到监督工作的进行,而且监察机关长期进行监察工作,掌握了大量职务犯罪的案件和经验,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侦查和反侦查能力。”特别是在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不能有效衔接,并未形成权力均衡分布及相互工作程序交叉的情况下,自我监督的效果更难以得到保证。

综上所述,尽管现行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体系坚持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实体审查与程序控制相衔接,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受制于上述各个监督主体自身的特点,各个监督均存在自身的不足,导致这一监督体系尚未形成完整的监督闭环,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存在空白或薄弱之处。如根据权威媒体报道,“2022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干部立案2200余件,处分2300余人。”因而,为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形成监督闭环,我们有必要强化对监察委员会的外部监督,特别是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监督和专业监督,以刚性的“权力制约”和专业的“精准监督”对监察委员会进行有效约束。而强化对监察委员会的检察监督,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因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监察委员会开展监督,既是一种其他国家机关开展的外部监督,也是一种强硬的国家权力监督,还是一种专业的“精准监督”,在监督监察委员会方面具有天然的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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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有法律制度资源: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的可行性

要完善我国现行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体系,正如周叶中教授所指出的,“首先应从可行性和中国的国情出发,否则方案设计得多么完美都将毫无意义。其次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尤其是宪法资源。”而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资源来看,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还具有可行性,可以在改革代价最小、法律资源成本最低的情况下完善对监察委员会监督体系,具体说来: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性

根据我国《宪法》第134条和136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是一种独立类型的国家机关,不同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且是一种具有社会主义国家鲜明特色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但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行,在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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