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重复收集、提供证据材料,行政机关之间也缺少协同。数字治理模式下,电子认证系统自动识别相对人身份,行政机关利用政务数据体系实现信息、数据共享,证据材料从人工收集变更为系统自动推送,行政机关之间通过一体平台协同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行为由封闭向开放转变。
数字治理带来行政程序证据行为变化,要求调整证据调查、收集、提供、审查判断、认证及保存规则,以适应这种变化。在未来行政程序法立法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修改中,应规定适应数字治理需要的行政程序证据规则。数字治理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建立适应数字治理需要的证据规则将促进数字治理。同时,建设一体平台和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也须满足证据规则要求,为行政机关及相对人调查收集、提供、审查判断及保存证据提供保障。首先,设置辅助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功能。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需获取足够证据材料,一体平台及政务大数据体系须具备查询、搜索、推送证据材料等功能,具备数据真实性审查与更正功能,以及大数据计算功能。其次,设置证据材料提示及辅助质证功能。除接收证据材料功能外,一体平台及大数据体系还应有证据材料提示功能,根据数据系统证据材料增加情况,提示相对人无须提供证据材料及仍应提供证据材料。设置待证事实与已收集提交证据材料进行画像的功能,自动提示行政机关、相对人应补充收集、提交的证据材料。设置辅助出示证据及质证功能,推送已收集并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通过证据质证系统,相对人通过平台提出质证意见,并举示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最后,设置证据材料识别与标识功能。数字治理的特点是行政活动全程留痕,未被采信的不真实、不合法证据材料被保存在数据系统中。一体平台及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中保存的证据材料可能因以下原因失真:虚假证据材料被行政机关误认为真实,事后被其他证据证实为虚假,或者被行政机关认定为不真实;行政许可、确认等附期限证书,因所附期限届满而失去效力,被许可、确认人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事实已不真实;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撤回,或者实行形式审查、告知承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相对人未履行承诺事项,原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因法律法规变化、重大公共利益考虑行政机关撤回许可、确认等,原行政行为确定事实不再存续。不论证据材料本身虚假,还是因撤销、撤回等改变原事实,一体平台及数据系统都应设置识别及标注功能,标明证据材料真实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