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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章 数字治理背景下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调整(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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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所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形式审查原则方便申请人,简化办事程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但实践中面临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政务事项的问题,如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企业登记、假冒他人名义转移房屋产权等。国家及部分地方政府建立撤销制度解决假冒他人名义办理政务事项问题。笔者认为,对证据及案件事实采用形式审查,是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与政务存在错误可能之间权衡利弊的结果,形式审查仍是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最优选择。

数字治理对依申请行政行为证据审查判断的意义在于:其一,利用一体平台身份认证系统,对相对人身份自动认证及识别,避免冒用他人身份行为发生;其二,一体平台及数据系统提供基础信息和材料以辅助行政机关审查判断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可以利用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海量数据与信息,判断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其三,一体平台将不同层级、不同性质行政机关联为一体,可以实现多机关联合、协作审查判断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审查公共安全领域证据材料,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审查工商登记材料等。数字治理提升行政机关审查判断证据材料的能力,在保证行政效率及方便当事人办事前提下,实质审查成为可能,依申请行政程序可以采用实质审查原则。

(三)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系统中的证据材料原则上具有可采性

认证是对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可采性等的认定。如前所述,数字治理背景下须收集、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已被清单预先确定,无须再审查判断。证据可采性是证据被法律所容许,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行政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的证据、不能正确陈述其见闻的证人证言、公务员因保密义务未免除所作的涉及保密义务的证言、未在听证会上出示的证据、被采纳可能严重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一体平台建立的安全保障、防篡改及保密审查系统,依据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设计的多源比对、血缘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数据质量多源校核和绩效评价等措施,可以避免不合法、无效数据、错误数据等证据材料进入数据系统,或者须保密材料被用作证据使用。因此,一体平台及数据系统保存并推送的证据材料,原则上具有可采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采信。数字治理模式下,行政机关认证的重点是一体平台及数据系统提供的证据材料。

除行政认知外,行政机关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不知悉、未质证的证据为根据作出行政决定,这就是案卷排他性原则。该原则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提供证据权、反驳不利于自己证据的权利,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排除案卷之外认定案件事实的可能,没有质证或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排除行政机关存在偏见的可能,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传统行政模式下,行政机关独立收集、整理和保存案卷材料,个案证据材料独立成卷,案卷排他性原则成为重要原则。数字治理模式下,行政机关通过一体平台和数据系统收集证据材料,个案材料保存在数据系统中,并无传统意义的案卷,相对人通过平台获知证据材料并发表质证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仅局限于相对人无法获知的证据材料,案卷排他性原则实质内容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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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一体平台和政务数据系统为行政活动提供支撑、保障,数字治理促进行政流程再造及行为方式改变。传统行政模式下,每一行政行为均须完成证据调查、收集、审查判断及认证工作,个案之间证据材料一般不共享,行政机关及相对人在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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