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汇聚整合、共享开放,与国家平台实现级联对接;国务院部门政务数据平台承担本部门本行业数据汇聚整合与供需对接责任,与国家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具备对接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和军队等机构数据的能力,还可以接入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数据,以及第三方互联网信息平台和其他领域的社会数据,实现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有序共享、合理利用。
一体平台、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在数字治理中承担基础和保障作用。按照国务院规划,2022年年底前一体平台基本完善,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运和业务协同,事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2023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初步形成,基本具备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归集、数据治理、大数据分析、安全防护等能力,到2025年,政务数据资源全部纳入目录管理,“一数一源、多源校核”等数据治理机制基本形成,政务数据共享需求普遍满足,有效支撑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数字治理,发挥数字技术、数据资源在具体行政管理中的作用,需要建立和完善适应数字治理的机制,数字治理背景下的行政程序证据规则就是亟需完善的机制之一。在政务服务领域,部分地区建设集中数据共享、流程再造的办理平台,如上海“随申办”、广东“粤省事”、四川“天府通办”、杭州“青清在线”、成都“天府蓉易办”等。在行政执法领域,浙江省依托“浙里办”“浙政钉”推出行政行为码,助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运行,长三角经济圈、成渝双城经济圈利用数字技术推进执法协作等,这些措施是完善数字治理机制的有益尝试。相较于一体平台、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的快速推进,数字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进程相对滞后,我国数字治理机制还不完善,数据权益、数据共享、数据协同收集与审查等制度还不完善。
(二)数字治理具有不同于传统行政模式的特征
有一种观点认为,数字政府是信息化政府、管理网络化政府、办公自动化政府、政务公开化政府、运行程序优化的政府。实际上,满足上述五个特征的政府只能称为电子政府,政府运用信息及办公自动化技术实施管理和为社会提供服务是电子政务,而非数字治理。数字治理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政府数据治理,府际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数据共享,精准满足社会需求的政府治理形态。不同于传统政府治理模式及信息化时代的电子政府,数据治理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设施云化。政府办公楼、执法设备、档案室及档案材料不再是政府最重要的行政资源,基础设施逐渐云化,数据平台、数据库成为重要的基础设施,数据是最重要资源,政务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共享均在云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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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政府管理数字化。行政相对人向政府提供数据材料,政府利用数据材料实施管理,电子数据成为行政程序主要证据类型。政府利用强大的数据搜集、分析和研判能力实现对社会的数字理性感知,掌握社会发展态势,精准判断和迅速回应社会诉求,实现数据化决策。不同地区、层级、领域政府部门之间通过数据共享、线上审查等方式实现协同。
第三,行政行为在线化。数字治理带来数据采集、共享和运用电子化,行政活动实现远程合作和协同办理,在线行政成为主要方式。行政相对人在线申请政务并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在线办理并实现部门之间业务协同,相对人还可以在线接受处罚等,如在线办理交通违章处罚。随着一体平台建设及在线政务系统运行,部分地区在线政务行为比率已超过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