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作出明确规定;在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作出规定时,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一章对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而言,其可以基于监督权,对本院(下级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基于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可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按照上述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三)四级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分层设置
两部法律均规定了四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但规定方式不同。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一章对四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对第一审案件而言,基层人民法院仅审理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规定由其规定的第一审案件外,还审理下一级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和上级法院制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上诉和抗诉案件而言,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审理其下一级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则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从法院组织法的视角看,四级法院审判职能的分层设置既包括上下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上的分层设置,也包括基于审级形成的审理上诉案件、抗诉案件(基层法院除外)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和刑事案件审理中关于死刑复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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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四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分别规定在总则及分则的具体制度中。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意味着作为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负责对其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总则的“级别管辖”一章对四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作出了规定;“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一章规定了案件的移送、指定管辖等问题,实现了案件(或管辖权)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调整。“审判监督程序”一章对审判监督程序做出了统一规定。
(四)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的问题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发现在审级制度上两部法律的规定有相同,又有差异,从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1.关于两审终审制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审级的设定上,现行法院组织法已经删除了两审终审制的规定,而将审级交由诉讼法作出规定。但同时规定了越级上诉制度,对民事诉讼法中“上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两审制度做出了调整,规定了越级上诉制度。民事诉讼中则明确规定了两审终审制,上诉制度也按照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的原则进行。但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在简易程序中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并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提高了小额诉讼程序中标的额的上限、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逐渐成为基层法院解决小额争议的主要程序。对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但同时也存在当事人审级利益保护缺失的问题。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