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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章 数字治理背景下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调整(1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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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需要改变行政程序证据审查判断内容、程度和认证规则

审查判断证据是行政机关及相对人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鉴别真伪,确定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行政程序活动,目的是揭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排除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不同类型证据,其审查判断的方式、重点不一样。如书证审查的重点为是否系伪造、变造,是否系原件;证人证言审查重点为是否因主客观原因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来源于一体平台及政务大数据体系的证据主要是电子数据,我国还未建立行政程序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可以借鉴民事、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具备有效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保存、提取方法是否可靠等。

(一)传统证据“三性”更新为电子数据新“三性”

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被称为证据“三性”,围绕“三性”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在线作出行政行为,不仅实体性证据材料被保存下来,程序启动、提交材料及时间、陈述与质证等程序性事实材料也被完整保存下来。证据材料包括行为内容数据、程序过程等附属信息和缓存文件等关联痕迹数据。电子数据具有系统性,完整性成为审查判断证据的新要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就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否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数字治理背景下,证据材料的完整性独立于真实性,解决证据材料是否系统提供、是否遗漏的问题,是电子数据系统性的要求。完整性适应电子数据系统性的特点,要求收集和提取的电子数据是全面的,未遗漏重要的电子数据。利用一体平台和数据系统作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须提供与待证事实相关的所有证据,不得隐瞒或者遗漏数据系统中的证据材料。行政程序应对证据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和判断,完整性成为证据“三性”之一。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采用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收集提取过程、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等方法验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是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该数据检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对于电子数据完整性,可以采取查询数据系统、数据库审计等方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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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是证据与意图证明的争议事实之间存在合理关系,如果证据与该事实关系极为微小,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明价值,那就是无关联。证据材料应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排除无关联性的证据。数字治理模式,不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行政程序,待证事实及与之关联的证据材料均已实现清单化,每一待证事实所需要收集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均被梳理成清单,还利用经验案例及AI技术适时更新材料清单。行政机关、相对人依据清单收集和提供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已被预先确定,无须再审查判断,关联性不应成为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判断的重点。

数字治理背景下,合法性、真实性仍是审查判断证据材料的重点,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则成为电子数据新“三性”。

(二)将依申请行政程序的形式审查调整为实质审查

政务行为一般是依申请行为,申请人是政务行为启动者,承担申请事项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基于行政效率、提供证据能力、方便相对人提供材料等考虑,行政许可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确立案件事实形式审查原则。如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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