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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章 数字治理背景下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调整(9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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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大数据报告。关于大数据证据的性质,有鉴定意见说、专家辅助人员意见说和证人证言说等观点,大数据证据是一种专业性或科学性很强的证据,其结论部分的意见是普通人无从凭借常识能够理解的,只有鉴定意见与之相符。笔者认为,将大数据报告定性为鉴定意见,需要回答鉴定人是谁的问题,行政机关在全国一体政务大数据体系中搜索数据,由平台自动形成大数据报告,行政机关是否是鉴定人呢?显然不是,原因是行政机关缺乏鉴定能力,也未实际实施鉴定行为。政务平台由国家、国务院部门及地方政府共同建立,平台建设机关数量众多,也不能够成为鉴定人。大数据报告是新证据类型,需要针对性地建立大数据报告收集、提供、审查判断及采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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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电子数据保存规则

行政程序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八种证据类型。除少量物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外,线下行政行为大多以纸质方式保存证据材料,形成纸质档案,一案一档。数字治理模式,电子数据是主要证据类型,书证、证人证言等一般被电子化为电子数据。如通过手机APP或远程终端办理工商登记,申请人上传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都是电子数据,登记机关利用政务平台获取的证据材料也是电子数据,即使申请人在系统中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材料,也转化为电子数据提交。证据材料及材料提供、撤回、变更等过程均被一体平台完整保存下来,都是电子数据。

线下政务模式,证明实体案件事实证明材料较多,证明程序性事实的证据材料相对较少。在线行政行为模式,不仅实体证据材料被保存下来,程序启动、提交材料种类及数量、陈述与质证等程序性事实均被完整保存下来,证明程序性事实的证据材料相对较多。传统观点认为,电子数据在其生成、传递、存储、显现等方面,容易遭受增添、删除、修改等变更,其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环境等容易遭遇攻击和破坏,且这种变更、攻击和破坏在审查判断时不能轻易被感知。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包括记载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电子邮件、文本文档、图片文件等内容数据,数据电文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而形成的时间、制作者、格式、修订次数、版本等附属信息,缓存文件、休眠文件、分页文件、快捷方式、源文件的存储记录及副本文件等关联痕迹数据,电子数据具有系统性与稳定性。对此,笔者认为,电子数据的确容易被篡改,且成本低,但篡改过程会被作为痕迹等附属数据保留下来,篡改容易被发现,电子数据其实不易造假。但保存电子数据明显不同于其他证据类型,须建立备份、防篡改、防破坏等证据保存措施,建立平台数据库审计系统,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应针对这些措施制定证据保存规则。

数字治理推动多数行政行为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一体平台实现行政活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即使是主动行使行政权力类行为也实现在线、文书数据、过程痕迹化运行,逐步实现网上扣分、网上听证、网上举证、网上缴纳罚款。与民事行为主要是线下行为不同,行政行为将主要是在线行为。数据系统中的电子材料智能匹配作出行政行为所需材料,电子证明实现“一地出具、全域通用”,行政程序实现全过程数据、材料电子化归档,电子档案全国范围内统一归档、管理和查询。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需要根据电子数据的特点完善电子数据归档与保存规则。

四、数字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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