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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章 数字治理背景下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调整(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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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应建立以盖然率为尺度的证明标准,不同行政程序、案件,可以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清楚而有说服力、优势证据、实质证据等证明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程序中,申请人对符合获得许可、确认的条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应为“有合理根据”标准,即申请人提供合理的材料证明自己符合条件。

采用什么证明标准,考量因素包括行政程序类型、证明难易程度及行政决定重要性。一体平台、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为行政行为提供支持,证明难度明显降低,行政机关及相对人利用平台和数据系统较容易获取证据材料,平台计算功能形成的大数据报告还可以对案件事实实施评估,比如申请人信用状况评估等。数字技术提升行政机关及相对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一体平台身份认证系统帮助识别当事人身份,避免假冒他人办理行政许可等行为发生,数据共享及协同审查机制提升行政机关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数字治理让证明变得更加容易,提高了行政证明标准。一般依申请行政行为,以优势证明标准取代有合理根据证明标准是恰当的,行政处罚及特别重大依申请行为,宜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三、数字治理改变行政程序证据收集、保存行为,相应规则需要调整

除少量物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外,传统行政程序主要是纸质证据材料,每一个案件均有一个纸质档案。数字治理模式,电子数据成为主要证据类型,部分案件仅有电子数据。行政机关非现场执法及数据共享获取的数据、相对人在线提供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都是电子数据,即使申请人在系统中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材料,也转化为电子数据提交。证据材料及材料提供、撤回、变更等过程均被数据系统完整保存下来,形成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形成一个“三位一体”的系统:一是数据电文证据,如电子邮件等,记载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内容数据;二是附属信息数据,如数据电文生成、存储、传递、修改而形成的时间、制作者、修订次数、版本等信息;三是关联痕迹数据,即电子证据存储位置信息、传递路径、使用信息及相关文件的信息,如缓存文件、休眠文件及副本文件等。

(一)适应数字治理的行政程序证据收集规则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均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查明案件事实并收集到充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及证据确实充分,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这就是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原则。

传统行政模式下,行政机关基于个案,向特定机关、单位或者自然人调查、收集证据,取证对象及目的都是特定的。利用一体平台及数据系统,行政机关通过信息、数据共享方式直接获取、收集证据材料,甚至还可以向不特定对象调查、收集证据,在线、远程成为调查收集证据的主要途径。数字治理增加行政机关获取证据材料的手段与方式,提高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与效率。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意味着调查收集证据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数字治理模式下,除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外,其他机关也承担调查收集证据职责,且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确立两名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规则,该规则的目的在于保障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而保存在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中的证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已经过审查,无须再坚持该规则。

传统政务模式主要采用书证、物证、询问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类型,数字治理模式下,电子数据成为主要证据类型,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在平台中表现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等证据类型较少运用。利用数据系统海量电子数据分析形成的结论或报告,将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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